东莞城教〔2023〕36号 关于印发《东莞城市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11/30 2023
东莞城市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办理缴费和注册等入学手续,经学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予以注册学籍。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新生报到注册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推迟办理入学手续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本人申请,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 第五条 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 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则取消学籍。学生取得学籍后必须填写《东莞城市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表》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条 新生在报到注册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入学者,可在一周内凭有效证明向我校申请保留学籍一年。经批准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入学,经批准后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每学年应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注册。每学年春季学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缴交学费,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缴交学费、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未按期注册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各专业的学制为2.5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高起本各专业学制为5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入学后中途休学、保留学籍等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每学期由学校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课程,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将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60分为及格。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依时参加各门课程考核,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有关单位的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因故缺考者,该门课程总评成绩记为“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同一课程的下次正常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缓考学生未参加补考的,按缺考处理。缓考不及格或缺考者统一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一般于下学期进行,补考不及格者统一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以60分计。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课程总评成绩记为“0”,且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作弊者,补考成绩以“补考作弊0分”入册,不再安排补考。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已缴费注册并取得学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受理转专业: (一)适应工作单位或工作内容变动的需要; (二)个人学习现专业较为困难,对所要转人的专业兴趣较浓并有一定基础; (三)其他经学校审核认定的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提出,且仅限办理一次。转专业后的相关要求按转入新专业的规定执行。转专业涉及学费退补,按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已缴费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入学后因患疾病、工作地域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教育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专业、转学涉及的学费退补,按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同档次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进行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 (二)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三)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因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因特殊情况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且必须保证复学后,能在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在开学注册期间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检查证明,经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相应年级的原专业学习,学习费用及有关要求均按新班规定办理,复学时学校如无相应专业班级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学时无原专业但又不愿意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的; (三)因健康原因确实不能继续完成学业的; (四)拖欠学费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中途退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公示后,通知学生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予以退学处理的,经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审核、公示后,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的,视为已处于退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退学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已办理退学手续或按自动退学处理后,一律不予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审核,可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课程重修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可在每年的3月和9月返校办理结业换毕业证申请。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全部课程,因故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合格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可发放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或被开除学籍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其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东莞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最新文件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09/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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